我國對于保釋的決定機關是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在有被羈押的涉嫌犯罪的行為人,有條件的都想爭取取保候審,而取保候審要交一定的保釋金。一般情況下保證金在保釋結束之后回退還的,但也會有不退還的情形。那么什么情況下保釋金不退還呢?以下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內容。
1、對于保證金是否退還問題,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如在取保候審期間 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屬于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
2、對于保證金退還的問題,如果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調解成功,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被害人刑事責任,那么此時公安機關就應對該案件撤案,同時將保證金退還給嫌疑人。如果未調解成功或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案件,那案件被法院進行判決之后,就可以到公安機關要求退還保證金。 另外取保候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還保證金:
(1)期限屆滿時,在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同時決定退還保證金。
(2)在符合取保候審的情形消失而變更為監視居住的,在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同時決定退還保證金。
(3)在符合取保候審的情形消失而被檢察院批準逮捕或者法院決定逮捕的,在執行逮捕時,應當同時決定退還保證金。
(4)雖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屬于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在接到判決書后立即退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院作出判決后,取保候審即結束。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時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必須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2、法院作出判決后,取保候審即結束。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時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必須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3、被告人或者他們的親屬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4、憑“有關法律文書”也可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坝嘘P法律文書”是指能夠證明案件已經結束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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